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分 类 导 航
【新法速递】
┝ 新法速递
【离婚纠纷】
┝ 离婚纠纷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合同事务】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离婚纠纷案例】
┝ 离婚纠纷案例
【遗产继承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交通事故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合同事务案例】
┝ 合同事务案例
【债权债务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专题
    热 点 点 击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鉴定所地址电话
 青岛市司法鉴定所地址电话
 济南市各级工商部门的地址、电话
 济南市司法鉴定所的地址电话
 济南市公证处地址电话
 聊城市司法鉴定所地址、电话
 如何才能尽快离婚?
 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合同事务合同事务 →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来源: 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3-08 18:25:51 
分享到:

 ()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建设单据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据后,施工单据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这是当前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因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和经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为用人单据与招用的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应追溯到具有合法劳动用工的用人单据,如总承包单据、合法分包单据、劳务作业承包单据等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但不宜认定劳动者与建设单据形成劳动关系。但由于发包人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据和个人,造成劳动者在转包、非法分包的工程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可以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由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据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ÿ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据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据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由于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据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据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下一页

——此文由济南离婚律师(www.0531lawyers.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济南律师咨询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物业是否为小区内丢失车辆赔偿?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 济南离婚律师网-安业律师 所有
总部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04号天建写字楼四楼 历城分部:济南市华能路蓝调国际北门
手机:15069186571、18615575668、QQ 738174645邮箱:anyelvshi@163.com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