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分 类 导 航
【新法速递】
┝ 新法速递
【离婚纠纷】
┝ 离婚纠纷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合同事务】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离婚纠纷案例】
┝ 离婚纠纷案例
【遗产继承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交通事故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合同事务案例】
┝ 合同事务案例
【债权债务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专题
    热 点 点 击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鉴定所地址电话
 青岛市司法鉴定所地址电话
 济南市各级工商部门的地址、电话
 济南市司法鉴定所的地址电话
 济南市公证处地址电话
 聊城市司法鉴定所地址、电话
 如何才能尽快离婚?
 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合同事务合同事务物业是否为小区内丢失车辆赔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物业是否为小区内丢失车辆赔偿?
来源: 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2-28 20:12:10 
分享到:

     住宅小区内业主停放的车辆丢失,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业主的机动车在住宅小区丢失后,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问题涉及到停放车辆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目前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二是车位租赁关系。一般认为,业主将车辆停放在泊车位,未实际将车辆交付于物业服务企业保管,物业服务企业也未实际控制车辆,这种关系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特征,故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业主停放车辆于泊车位的行为视为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收取的泊车费或占地费,也不视为保管费用。但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对整个住宅小区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业主的车辆在泊车位发生丢失,表明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与漏洞,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保安义务,故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含有车辆保管服务内容的,应当视为保管合同关系。

济南合同律师、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www.0531lawyers.com

——此文由济南离婚律师(www.0531lawyers.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济南律师咨询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下一篇:购买小产权房四大风险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 济南离婚律师网-安业律师 所有
总部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04号天建写字楼四楼 历城分部:济南市华能路蓝调国际北门
手机:15069186571、18615575668、QQ 738174645邮箱:anyelvshi@163.com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