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0岁的被告人侯某与27岁的被害人张某曾是情人关系,后因被害人张某不愿意再与其交往,被告人侯某心生怨气,便以暴力的方式对张某进行报复。近期,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秋,被告人侯某在瑞昌市码头镇一家按摩店内与被害人张某相识并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被害人张某不再理睬被告人侯某。为此,被告人侯某对被害人张某心怀不满。2013年9月14日晚9时许,当被害人张某回家途至码头镇刘家巷时,守候在此的被告人侯某将其拦住并对其实施殴打,同时将其手机和钱包(内有现金930元)等物品抢走。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侯某在南京火车站被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侯某案发后如实坦白其罪行,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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