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就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给家长提个醒。
外出打工致孩子辍学 父母违反《义务教育法》
小王15岁时,他父母去外地打工,把他留在农村老家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吃喝起居虽然有人照顾,可学习却成了问题。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又没文化,无力对孩子进行辅导。孩子又贪玩,上课不注意听讲,课后不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不好,每次考试都排在末尾。
由于学习“辛苦”,小王索性开始逃学,三天两头背着书包说是上学,却是去闲逛。老师找到他的爷爷奶奶,爷爷奶奶称“管不了”。学校给他的父母打电话,他的父母称“这孩子,不是读书那块儿料,我没有时间管他,随他去吧。”还没受完义务教育,小王就辍学,帮爷爷奶奶下地干活了。
说法: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责任,《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也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青少年保护法》第9条也有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换句话说,父母即使外出打工,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的责任不能免除,必须安排好孩子的学习。
留守儿童将他人打伤
父母委托监护也难免责
王某和张某夫妇父母早逝,外出打工后把10岁的孩子小强留给邻居张婶看管。平时,张婶接送小强上下学,给孩子洗衣服做饭都很尽心。可一天老伴突发急病,张婶只顾送老伴去医院,无意中忘了接小强。
放学后小强和同学寰宇一起回家,路过一居民装修备用的砂石堆时,二人互抛石块儿对射,不幸寰宇的一只眼睛被小强射伤。为此寰宇的父母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
说法:王某张某夫妇把孩子交由张婶后,张婶履行的是一种委托照看义务。委托是指把自己的事情托付给他人办理。委托不能改变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事实。不能转移、免除孩子父母的监护责任。也即孩子受到伤害或孩子伤害了他人,责任仍应由孩子父母承担。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法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
女方去世男方拒抚养违法
张某与王某结婚6年后,因张某外遇,夫妻二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根据协议,二人离婚后,6岁的女儿和妻子王某共同生活,张某每月付抚养费500元。
办完离婚手续并处理完夫妻共同财产后,王某带孩子去了娘家。不久王某病故,张某随即停付了女儿的抚养费,把孩子扔在姥姥家不管不问。
说法: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青少年保护法》第8条、《婚姻法》第36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必须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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