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人,结果在雇佣过程中造成被雇佣人伤害,受害人要求赔偿,并一同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2013年9月18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秦品德赔偿原告吴亮损失71101元;被告华龙电力公司与被告秦品德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7月初,被告华龙电力公司与被告秦品德签订2011农网升级工程虎头镇富路村1#和2#台区改造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7月26日,包工不包料,工程款合同价为8万元,开工后预付4万元,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剩余工程款,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连带损失均由秦品德负责。
同年7月31日,被告秦品德雇佣原告吴亮做电工从事电网改造工程施工,约定报酬为每天200元。8月6日,原告在线杆上施工时,其他工人在原告没有完成工作时送电,原告被电击倒,从作业杆上掉下摔伤。后送到鸡西市中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1-4节骨折。住院花医疗费共计2300元,其中经保险公司报销1100元、被告秦品德给付500元,剩余637元被告未予赔偿。经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作出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原告被评定为九级残;医疗终结时间为4个月;需1人护理,期限为60天。
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以被告虎林市电业局华隆电力公司系该工程的发包方,对原告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6336元、误工费13901元、残疾赔偿金50227元、伙食补助费6000元、营养费6000元、医疗费尚欠637元,合计88775元。
在诉讼中,被告龙华电力公司一方认为,自己是发包人,被雇佣者是被告秦品德所雇,其所受到的伤害应由被告秦品德承担,与自己无关。另外,原告受伤也非自己所为,故不应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秦品德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秦品德之间劳务关系成立。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且被告并未提出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原告受到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被告秦品德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华龙电力公司明知被告秦品德没有施工资质,仍然与其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故被告秦品德的雇员原告吴亮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作为发包人的被告华龙电力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经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6336元、误工费13901元、残疾赔偿金50227元、尚欠医疗费637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伙食补助费6000元的请求,因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为71101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全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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