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两年,却突然被公司认为“入职简历填写的高中学历与实际情况不符”,并被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庭上,公司认为王先生隐瞒学历,因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而王先生认为,自己虽学历填写有误,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对其工作能力的判断。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究竟谁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案件回放
员工虚报学历 工作两年遭辞退
2009年3月,员工王先生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该员工基本工资为每月2000元,在岗津贴为每月800元。合同期满后,员工仍在公司从事原岗位工作,但是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直到2011年3月,公司认为王先生工作能力有限,并以“员工入职时简介记载的学历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由,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3月14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先生发出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3月18日,公司又下达了书面通知,但王先生拒绝签收。
王先生认为,自己在工作中不存在问题,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正当,遂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后本案又诉至法院,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现场
公司称员工学历造假合同无效
在法庭上,公司提交了该员工《员工个人资料登记表》。公司表示,王先生入职时个人简介中填写的高中为“汶上一中”,而公司此后查询发现,王先生并非曾就读于这所高中。
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而王先生在入职时欺骗了自己就读的学校,属于隐瞒学历,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公司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王先生说,“虽然在个人简历中填写的学历不够严谨,但是这并不影响我的工作水平。公司既然看重我的工作经验从而录用我,并且在合同期满后让我继续工作,这说明学历是否属实并没有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王先生认为,“高中学历情况有误”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公司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判决
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
法院认为,2011年3月14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称理由为劳动合同到期,员工称理由为其不能胜任工作。然而,公司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应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法院认为,王先生登记虚假学历,其做法错误、应予批评。但是,公司并未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反而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聘用该员工。因此,双方仍需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608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70元。
>>律师说法
不影响员工履行岗位职责不属欺诈
针对本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部长杨保全律师表示,并非员工提供任何不实的信息都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只有员工信息对履行岗位职责有重大影响才会被界定为“欺诈”。本案中,员工实际就读的高中学校与所填的入职资料不一致,但这不影响到员工履行岗位职责。
杨保全律师对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出了提醒。杨保全律师指出,对劳动者来说,求职中应该坚持诚信,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是法定的义务,以免被公司抓到把柄。对单位来说,员工入职时,应该对劳动者的资料进行审核。公司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应坚持谨慎的态度,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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