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提供劳务者的诉讼请求,判决用人单位对提供劳务者的财产刑损失承担八成责任。
今年70岁的史大爷系东台市某镇村民,多年前与其子一起居住在集镇上。2012年3月史大爷进入东台某不锈钢公司做操作工。厂里见史大爷年纪偏大,不愿招史大爷。为了能够进厂,史大爷写下保证书,承诺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自己承担。就这样史大爷如愿进厂担任车间操作工。
2012年5月15日夜间,史大爷与公司员工苏某运钢锭。苏某驾驶车辆,史大爷站在车厢上。因车辆转弯时侧翻,史大爷从后车厢上跌倒,钢锭压在史大爷身上,致其受伤。后经鉴定,史大爷构成八级伤残。史大爷因索赔未果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16541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原告因劳务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其与被告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应对原告提供劳务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其疏于对劳务作业的安全防范、管理和督促,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事发时,原告一人站在卡车的后车厢上,而卡车车厢除防护栏外并无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加强自我保护,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对原告此次受伤导致的财产性损失,由原、被告按2:8的比例分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史大81018.63元(已扣除被告垫付款7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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