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既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导致双方出现争议。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或续订手续,导致超过一个月或一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用人单位将承担与超时不订立劳动合同一样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续订劳动合同的过程通常是这样: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左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了解其对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终止或续订的意向,如果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对续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双方可以在原来劳动合同之后的《劳动合同续订书》上签字盖章,明确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造成不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不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判断是哪一方的原因时,可以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视为劳动者的原因造成不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续订,但用人单位提出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视为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不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意思“如甲、乙双方虽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乙方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按本合同期限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愿意按原条件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可以不再办理续订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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