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是说,如果在劳动者上班一个月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是允许的。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段用工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依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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