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员工在劳动能力、身体状况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试用期是企业与员工进行双向考察和熟悉的时间缓冲区,企业要考察员工是否能够适用岗位的要求,新员工也要考察自己是否乐意在企业工作。在这个期间内,劳动合同处于一种随时被解除的风险之中。
试用期的工资待遇通常低于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有一些限制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于试用期的限制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时间方面的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次数的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类型的限制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工资标准的限制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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