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请求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该项请求能否支持,山东省法院以(2009)鲁法民一字第5号进行了书面答复。该答复主要内容为: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符合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确认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据此确认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劳动者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签的,基于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不会直接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般会告知劳动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确认之诉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一般会在判决说理部分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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