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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虚假信息司法解释:飞机“诈”弹从重处罚
发表日期: 2013-09-30 09:44:04 阅读次数: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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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已经起飞,却被告知飞机上有爆炸物,迫降后发现是有人恶意散布谣言。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刑和惩罚标准,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炸弹”谣言频发,严重干扰了公共秩序。
29
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虚假恐怖信息的六种情形,并提出明确处罚标准。
4
天
6
起航班“炸弹”谣言,亟须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2012
年
8
月
30
日
22
时许,深圳机场接到电话:“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
ZH9706
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
45
分钟爆炸
!
”
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报后,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
ZH9706
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空中
9
个航班紧急避让。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
200
余人到现场应急处置。
然而,检查并未发现爆炸物。经查,原来是熊某得知债主将搭乘该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而制造的“炸弹”谣言。
谣言是假的,带来的损失却是实实在在的。此次事件中,深圳航空公司为运送滞留在机场的乘客,临时增加
2
个航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7
万余元。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今年
5
月
15
日至
18
日短短
4
天时间,全国就连续发生
6
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
22
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
然而,如何处罚这些虚假“炸弹”谣言呢
?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并不明确。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分析,“我国刑法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由于刑法对定罪量刑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对相关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不尽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使法律难以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亟须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解释》明确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依法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行为,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
6
条,将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虚假恐怖信息”是指编造、故意传播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针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入罪条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缺乏明确标准的问题,《解释》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
见图表
)
2007
年
3
月
23
日
19
时许,张某因和前男友宫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到宫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歌舞厅欲收取当日的营业款。遭到拒绝后,张某使用手机拨打“
110
”报警,谎称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有炸弹,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多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并疏散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群众
200
余人。
“根据《解释》,张某的行为致使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采取紧急疏散措施,公安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
致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可从重追责
“《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法定加重处罚的情形,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何处理。”孙军工说。
根据《解释》,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的
;
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介绍,《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造成
3
人以上轻伤或者
1
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造成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解释》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对此,孙军工举例说,“例如,行为人出于勒索财钱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故意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
115
条、第
291
条之一的规定,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明知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也属犯罪
孙军工分析,有的人为勒索钱财,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
;
有的人出于无聊、好奇或者“出风头”,还有的人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这些信息都属于“虚假恐怖信息”。
“根据《解释》,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孙军工说。
孙军工还提醒说,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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