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1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不雅视频官员雷政富受贿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雷政富因受贿31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庆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明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08年2月,肖烨等人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以借款为名向雷政富索要人民币300万元。雷政富要求明某某借给肖烨人民币300万元。其后,明某某将肖烨拒绝归还借款一事告知雷政富,雷政富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某某提出不用归还,雷政富予以认可。2010年11月,雷政富、肖烨为掩饰犯罪事实,由肖烨归还明某某人民币100万元。
上午10时,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对肖烨、许社卿、严鹏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进行了二审宣判,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宣判:主犯肖烨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许社卿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严鹏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另外,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出现在庭审现场。
雷政富受贿316万余元
今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雷政富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北碚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316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对受贿赃款316万余元予以追缴。雷政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9月6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受贿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雷政富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其中,针对300万元系受贿款的指控,雷政富及辩护人认为,肖烨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300万元是肖烨公司向明某某的公司的现金借款,而非受贿款,雷政富是因为感谢肖烨销毁了不雅视频,帮忙联系借款。事后,肖烨向明某某还款100万元,也证明了肖、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此外,对于另外两笔受贿指控,雷政富及辩护人均予以否认。法院未当庭作出宣判。
肖烨 许社卿 严鹏涉嫌敲诈勒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肖烨邀约许社卿,采取以女员工色诱官员,偷拍不雅视频并以此为要挟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之后,肖烨邀约严鹏、王建军参与。肖烨、许社卿、严鹏还先后劝说赵红霞、谭琳玲参与。
2008年初,赵红霞通过群发短信方式联系上时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雷政富,偷拍了与雷的不雅视频并交给肖烨。同年2月14日,赵红霞与雷政富在宾馆发生性行为时,被肖烨、严鹏等人设局“捉奸”,并向雷播放不雅视频,后由肖烨出面假意调解。
2009年上半年,许社卿、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因不满肖烨未兑现承诺的利益,相继离开公司,并将谭琳玲保管的肖烨银行卡内8万元予以分配。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烨、许社卿、严鹏、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拍不雅视频并以此为要挟,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肖烨、许社卿、严鹏参与索取500万元,赵红霞参与索取300万元,谭琳玲、王建军参与索取200万元,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共同犯罪中,肖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社卿、严鹏、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对许社卿、严鹏从轻处罚;对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9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肖烨、许社卿、严鹏等人敲诈勒索上诉案。因涉及个人隐私,庭审以不公开开庭方式进行。据了解,该案其中3名原审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因未上诉,依据现行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依法未传唤该3人到庭。
在二审庭审中,肖烨当庭认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表示愿意继续退出赃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事件回放
2012年11月20日晚,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不雅视频在网上开始流传。63小时后,雷政富被免职并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08年至2009年期间,肖烨等人采取色情勾引、秘拍不雅视频等手段,涉嫌敲诈勒索两名当地官员,共计5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人即为雷政富,被勒索300万元;另一人也为重庆当地官员。这一“仙人跳”迷局网陷重庆21名党员干部。(本报记者综合报道)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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