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孳息非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点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有关情况。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从13日开始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8年以来,我国法院一审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从128万多件上升为2010年的137万多件。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标准。
这一次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的财产。
针对大家比较关注的房产分割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婚姻过程中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亲子鉴定的问题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本次司法解释公布之后,从明天开始正式实施,相关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将本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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