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陈某2005年结婚,陈某在县城一家收入稳定的企业上班。2013年我因车祸受重伤,无法再做体力劳动,至今无业。最近我们因感情不和都同意离婚,我要求陈某对我给予经济帮助。但陈某以离婚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对我进行生活帮助。请问,离婚时我能否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陈某对我进行经济帮助?
读者 刘晓
刘晓读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据此,进行经济帮助应包含下列要素:第一,一方生活困难,且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第二,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具体帮助的内容可以是金钱帮助,也可以是住房等其他形式的帮助。
综上,如果离婚时你确属生活困难而陈某有稳定收入且具备提供经济帮助的能力,此时你可以要求对方进行适当的经济帮助。但在经济帮助期间,如果受助方再婚,帮助方可随时停止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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