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有妇之夫江某与离异女子钟某非婚同居生下一子后,拒绝支付抚养费,被钟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非婚子抚养费。日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钟某向法庭诉称:2012年其与前夫离婚后,认识了自称也已离异的被告江某,两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同居。次年3月其产下一非婚生子后,江某觉得纸终究包不住火,便如实告知其没有离异的事实。此后,江某如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一样,对其母子不闻不问,对孩子的出生也漠不关心,其分娩期间的医药费以及孩子的抚养费,被告分文不出。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原告母子精神困苦、生活窘迫,于日前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700元从出生至18周岁止。
被告江某在法庭上否认与原告钟某发生过任何关系,孩子也不是其和钟某所生。于是原告钟某向法庭提供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2014年11月其与被告江某妻子发生争吵时的录音,录音内容反映出原告与被告有同居行为,并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南雄市法院依据原告的亲子鉴定申请,要求被告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被告拒绝了法院的要求。
南雄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江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非婚生子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7693元,此后按月支付347元至非婚生子年满18周岁。
【法官说法】
经办该案的法官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原、被告非婚生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姓名虽未写明是被告,但原告的录音内容反映原、被告有同居的行为,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对此予以否定,且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为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推定非婚生小孩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由于小孩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对非婚生小孩应承担抚养责任,支付抚养费。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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