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外企服务公司职工 刘思瑞
回答: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丽君
刘思瑞:我家姐弟四个,我排行老三,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弟弟。大姐从小患有小儿麻痹,有残疾证。20年前她结过一次婚,婚后两年多就离了,又住回父母家。后来大姐申请了经济适用房,房源下来后,父母说大姐收入不高又没孩子,让我们姐弟三人出钱帮她买房,等她百年之后此房产归我们三人所有。大姐在父母写的房屋归属协议书上签字后,我们姐弟三人共出资40万元帮她买下了房子。
今年初,在没与家人商量的情况下,48岁的大姐跟一个带着一男孩的外地男人结了婚。我们担心一旦大姐去世后,她现在的丈夫及儿子会要求继承大姐名下的那套经济适用房。请问:根据法律规定,大姐百年之后,她名下的那套经济适用房应当由谁来继承?
武丽君:您好,您大姐在父母写的房屋归属协议上签字后,这份协议具有遗嘱的效力。《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等你大姐百年之后,房子就按照她的遗嘱执行。如若您大姐就该套房产未立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房产就按照协议处分,由你们姐弟三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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