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赵某是夫妻,2014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留下韩小莲、韩小丽、韩小华3个子女。事后,韩小丽拿出一份遗嘱,称父母曾经委托自己订立过代书遗嘱,想要把房产留给弟弟韩小华的儿子、老人唯一的孙子韩琦。对于这份遗嘱,韩小莲提出了质疑,韩琦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过程中,韩小丽拿出遗嘱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遗愿,由韩琦继承遗产。可这份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是韩小丽本人,见证人是韩小丽的丈夫,韩小莲抓住这一点,主张该代书遗嘱无效。好在,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各方协商处理了老人的遗产。 对此,法官表示,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上述案件中,韩小丽及其配偶分别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订立出来的代书遗嘱实际是无效的。 如果遇到需要订立代书遗嘱的情况,见证人最好选择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比如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一方面,这些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另一方面,这些人员相对比较中立,尽量不要选择朋友、亲属、邻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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