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化名)6岁时,父母通过法院离了婚,王明被判由母亲抚养。王明的母亲离婚后不久,在热心人的撮合下,带着王明与林某组成了新的家庭。王明长大成家后,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林某要求王明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350元生活费,遭到王明反对。王明认为自己的亲生父亲虽然与母亲离了婚,但每月都足额支付抚养费,尽了抚养义务,所以应该由自己赡养。但是自己不可能同时赡养两个父亲。无奈之下,林某将王明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明每月支付林某赡养费200元。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36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继子女对亲生父母仍负有赡养义务。其次,婚姻法第27条还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继子女对继父母也负有赡养的义务。当然,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是有前提的,即继子女与继父母一起生活时尚未成年,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教育抚养关系。因此,继子女对亲生父母以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负有双重赡养义务。该案中的王明确实需要同时赡养两个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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