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与人同居并非婚生子,对方拒付抚养费后女子将其告上法庭并申请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令人哭笑不得,孩子生父原来另有其人。5月7日,“告错人”的黄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今年30岁的原告黄某诉称,2009年12月,其与35岁的被告梁某相识谈恋爱,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5月,黄某发现自己怀孕后便要求与梁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梁某以父母反对等各种理由拒绝与黄某结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梁某甚至动手殴打黄某,无奈之下,黄某于2011年8月与梁某分手并解除同居关系,并于2012年3月在医院生下儿子小轩。此后,黄某多次找到梁某协商儿子的抚养费事宜未果,遂于今年1月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梁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及产子住院所需的费用共计2572元给原告。
开庭审理时,被告梁某坚决否认其是小轩的亲生父亲,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梁某辩称,其与黄某分手并解除同居关系是在2011年的4月份而非8月份,而且当时黄某与一个有妇之夫在一起。为了证明小轩是梁某亲生儿子的“事实”,让梁某“心服口服”,黄某当庭提出申请做亲子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重新开庭。
随后,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梁某与小轩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证实,梁某的基因型不符合作为小轩亲生父亲的基因条件,梁某和小轩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主办法官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原告黄某到法院对这份鉴定报告进行质证,黄某对鉴定结论表示怀疑,询问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官依法向其释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法院进行委托重新鉴定、评估,必须符合如鉴定、评估程序严重违法;鉴定、评估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七种法定情形之一,否则,法院可依法驳回其重新鉴定的申请。5月7日,经过充分考虑,原告黄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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