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小姐连续病假4个多月后被公司解职,她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以丁小姐医疗期满未能返岗工作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公司向丁小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
2011年6月,丁小姐进入某市场研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6月初,丁小姐因病请假,但公司仍向丁小姐发放了全勤工资。7月份丁小姐依然病假,公司却以错发为由补扣了6月份多发的工资。之后,丁小姐继续病假,公司则未向她发放8月、10月的工资。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并经法院判决,公司向丁小姐支付了5600余元病假工资。
去年10月,公司书面通知仍在病假中的丁小姐,告诉她医疗期已满,应返回岗位工作。丁小姐回复电子邮件称,还需治疗一段时间,要11月初才能回公司上班。随后,丁小姐将相关病假证明寄交公司。一个星期后,公司再次书面通知丁小姐,称因丁小姐的医疗期已满,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今年6月,经劳动仲裁后,丁小姐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2012年年休假工资。公司不同意丁小姐的诉讼请求,认为在丁小姐医疗期满后,公司通知她返岗工作并告知了不返岗的法律后果,但丁小姐收到通知后拒不返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丁小姐不能享受2012年的年休假。
经开庭审理,法庭于近日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公司应向丁小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驳回丁小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主审法官蒋萍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照本案,被告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蒋萍表示,法庭查明原告累计工作年限不满20年,2012年累计请病假超过了3个月,因此,按照有关规定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自然也不能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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