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友发生矛盾后,男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其中包括“改口费”1700元。日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但驳回了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改口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改口费”不属彩礼范畴,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
男子李锁和女青年小叶经李锁母亲的朋友介绍相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在交往过程中,李锁对小叶很满意,并通过介绍人给了小叶一台宏碁笔记本电脑。2012年5月,二人按农村风俗定亲。在定亲仪式上,李锁家经介绍人之手,又给了小叶彩礼款9900元。
既然已经定亲了,按当地风俗,女方再称呼男方家长时,就要改口喊爸妈了。因此,李锁的家长和亲属又给了小叶“改口费”1700元。此外,李锁还给小叶买了价值3600元的戒指一枚。
谁知在继续交往期间,二人产生了矛盾,并决定分手。事已至此,李锁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和购买电脑及戒指的钱,以及“改口费”等共计2万余元。被告小叶辩称,原告所述情况与实际不符。她只收了李锁家彩礼款5700元,而没有收到笔记本电脑和戒指。而定亲“改口费”不是原告所给,所以不予返还。综上,小叶只同意返还李锁5700元彩礼款。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锁请来证人为其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的定亲款9900元及价值5200元的宏碁笔记本电脑一台,这有两位证人出庭予以证实,其证言具有证明力,上述财物均属彩礼款范畴。
被告拒绝返还彩礼,已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彩礼款9900元及价值5200元的电脑一台,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主张定亲时其亲属给被告的“改口费”,由于不属彩礼款范畴,法院不予考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价值3600元戒指一枚,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举出戒指的票据用以支持,被告又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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