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间借款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之间协议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本条适用是有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条: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2、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4、借款没有过诉讼时效。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角度看,我国现行法律在允许民间借贷的同时并没有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
考虑到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夫妻之间借款可能仅有口头约定,并未有书面协议,对于如何还款、何时还款、偿还金额等可能均无具体约定,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以对此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出借方要求借款方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借款方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这样的处理也是对夫妻双方借款协议订立时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至于归还这的金额是“借款数额的一半”,是基于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才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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