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条款。比如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劳动法为用人单位设定的法定责任,约定劳动者“工伤自负”,就违反了劳动法的为用人单位庙宇的法定责任,是无效的。再比如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社会保险处理的约定,由于免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也是一种无效条款。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国家利益。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是不行的,以高薪或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的约定,以及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的约定不合法。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仍不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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