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问题包括许多方面,主要有: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给付期限、能不能由一方全部承担、子女可不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就这些问题出台过一个具体意见,就这些问题做出了答复。
一、 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
子女的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 支付方式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三、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四、 能不能由一方全部负担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五、 子女可不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济南离婚律师、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专业律师、济南离婚纠纷律师、济南专业离婚律师、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电话:15069186571 www.0531lawyer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