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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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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来源: 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3-08-13 10: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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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问题包括许多方面,主要有: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给付期限、能不能由一方全部承担、子女可不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就这些问题出台过一个具体意见,就这些问题做出了答复。

一、     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

子女的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     支付方式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三、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四、     能不能由一方全部负担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五、     子女可不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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