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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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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来源: 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3-08-08 17: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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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主要会从子女的成长环境、身心健康、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对于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子女其抚养权归属也是不同的,具体主要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以准许。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于年龄较大,心智发育相对成熟,所以当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法官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处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法律还规定了优先考虑的情况,《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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