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及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个:一是约定了服务期;二是与用人单位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约定。
两种情形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及救济途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密义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得工作岗位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的条款,劳动者迫于生计不得已接受,如果已经签订了含有违约金内容的劳动合同,又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救济:
1、如果只想跟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辞职权,劳动者要想行使辞职权,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即可,无其它附加条件。等到用人单位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2、如果用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用工单位如果存在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想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仅违约金无须支付,劳动者还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以上两主张的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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