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离婚率日趋上升,产生了大量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1)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父亲或母亲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第二,父亲或母亲再婚后,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第三,父亲或母亲再婚后,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的。于法律而言,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之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才产生婚姻法上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但我国婚姻法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一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 二是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继子女,在精神和思想品德上用心关怀和培养继子女的成长。如果继父母之间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用共同财产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或是继父母之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用共同生活费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均属于履行了抚养义务,属于完成抚养义务的范畴。即使未成年人的继子女依靠自己的能力为家庭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劳动或是提供一定的经济收入也是如此。
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离婚律师、济南离婚纠纷律师、济南专业律师、济南离婚咨询、济南专业离婚律师、电话:1506918657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