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工负伤,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案。
李小飞(化名)系某市平安沙场聘请的职工,被安排从事驾驶直驳船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李小飞的基本工资加提成。该平安沙场亦未依法为李小飞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2008年4月10日,李小飞在工作时,全身不慎被运输机皮带绞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尔后,李小飞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某市平安沙场与被告李小飞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应依法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如遇工伤后,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费、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12646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安沙场与李小飞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人员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硬性规定,而后续治疗费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实际治疗费。上诉人平安沙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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