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申诉人王某于2006年11月到被诉人十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约为800元,被诉人收取了申诉人服装押金2000元,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未给申诉人留存一份。2009年以后,申诉人工资增长为月均2000元,工作期间被诉人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0年6月12日,申诉人在未向单位任何管理人员说明情况、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前提下不辞而别,离开后也未到被诉人处领取5月份至6月12日工作期间的工资。
后来,王某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合议认为:申诉人与被诉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其请求的解除劳动关系事项因申诉人自行离职不辞而别,属严重违纪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诉人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手续即可;其请求的双倍工资起止时间应是2008年2月至12月,自2009年2月1日起已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诉人请求双倍工资应在2010年2月1日前向本委申诉,逾期则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不再处理;其请求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5至6月份未领取的工资和退还押金等事项应予支持;其请求的经济补偿金因离职前未向被诉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且未办理必要的工作交接,属严重违纪自动离职行为,不予支持。
点评:该案中申诉人请求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均未得到支持,原因简单,一是时效,二是未按正常的途径辞职。在此提醒劳动者,双倍工资并非在未签合同期间持续存在,而是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超过时效便视同放弃;劳动者辞职也不能随心所欲,应该说明理由、办理工作交接、办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否则经济补偿金也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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