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据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ÿ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据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据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由于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据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据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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