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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收养子女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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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如何办理?
来源: 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11-28 17: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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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拟制的亲子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建立收养关系。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
       3、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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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7、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8、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9、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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