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赔偿金是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赔偿金还要溯及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第48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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