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确定的生活费数额是基于当时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客观存在的情况,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毕业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之规定,即“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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