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后,法院判决给予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赔偿但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请问,这是否合理?
答:回答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在这部处理交通专门法规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二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尽管这里没有出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但是,法学界一般认为,这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且其范围仅限于这四种人身权。因而,因交通事故导致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一般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各地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从严把握,要求损害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何谓严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这也就出现了目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不定残不一定赔,定残也不一定赔的现状,同时赔偿标准较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