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舒某与冯某婚后生育一女小舒,双方于2006年离婚,2007年5月17日复婚。小舒自出生起居饮食均由冯某照顾,舒某常年在单位居住,仅休假才回家小住,于是同意冯某每月从其工资卡中支取2000元作为小舒的抚养费,但没过多久舒某便将工资卡挂失不再支付抚养费,于是小舒将舒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在本案中,舒某与冯某并未离婚,亦未分居,以任一方的收入抚养小舒,皆为夫妻双方共同抚养,于是驳回了小舒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双方未离婚,子女可否请求一方支付抚养费。就本案而言,小舒无权要求舒某支付抚养费,因为舒某和冯某未离婚,冯某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小舒,说明夫妻双方都尽到了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看似舒某应当支付抚养费给小舒,但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本案中,冯某与舒某未离婚,无论是冯某的收入还是舒某的收入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其抚养子女则为夫妻共同抚养,所以舒某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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