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丈夫对老人、孩子不闻不问,现在又提出了离婚。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并作出判决,判令双方离婚,此外,因丈夫常年未对家庭尽责,需要向妻子支付3万元补偿金。
原来,朱某与温某于1994年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了一男孩,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矛盾越来越深,朱某于2005年离家,夫妻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朱某曾在2014年5月27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妻子温某并不同意,因此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令不予离婚。
现朱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这次温某也不再坚持,但她提出要朱某补偿不在家这几年对孩子的抚养费7.3万元。承办法官为此召集二人多次调解,无奈分歧过大,双方均表示希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朱某与温某夫妻俩分居已超过两年,朱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离婚,并综合案情实际,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对家庭不尽责离婚时应付补偿金
对于该案判决中涉及的补偿金事项,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考虑到朱某与温某分居近十年来,朱某几乎没有尽过家庭责任,而温某一直尽心照顾老人、抚养小孩,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故从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决朱某支付温某补偿金3万元。看着旁听席上坐着的已长大成人的孩子,听到法官的判决理由,朱某的内心也有了些许愧疚,因此他当即表示接受判决,不再上诉。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类似本案的案情在现实生活中有一定普遍性,但通过诉讼对夫妻双方行为和利益作出评判和调整的,尚属个案。法院判决支持的仅仅是对一方独自承担了照顾老人、抚养小孩主要责任、为家庭生活付出更多义务的补偿金,而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抚养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纠纷和离婚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产生抚养费争议,未成年子女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严重不负责任的,对自己不管不顾的家长,未成年子女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寻求帮助,法院也会依据相关规定给以适当的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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