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该院对一起典型的赡养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自2015年8月起,李某的5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她给付生活费300元,其医疗费由5名子女平均分摊。困扰李某多日的养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今年74岁的老人李某诉称,1996年丈夫伍某在世时,书写了分家文约,并在分家文约中对其家产作出分配,同时约定由长子负担李某的生老死葬。而这份分家文约后来也成为其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凭据”。立下分家文约后不久,伍某去世,李某的衣食住行全由个人解决。如今,李某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李某多次找到5名子女协商赡养问题,不料都寻找理由推卸。分家文约中约定长子对其进行赡养,但其长子却认为,分家文约不公平,在分家时,自己得到的财产分割少,其余子女也应该赡养母亲,拒绝老母在自己家住。其余子女又以有分家文约约定长子赡养母亲为由拒绝赡养。无奈之下,李某含着眼泪一纸将5名子女告上了法庭。 旺苍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李某含辛茹苦将5名被告抚养成人,已尽抚养义务。作为李某的子女,在母亲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收入时,5名子女依法应当赡养老人;且不应以性别不同而确定赡养父母义务的差别,儿子与女儿应尽赡养义务均等;也不应以子女所分得的财产多少而区分所尽赡养义务的差别,财产分配不影响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子女不能以此为由少尽或者不尽赡养义务;分家文约确定由长子负担李某的生老死葬,该文约对原告的赡养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旺苍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称,作为赡养人,其义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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