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前夫罗某因感情不和于今年3月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婚前属于罗某的一处房产归王女士所有。该协议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婚后罗某反悔,房屋产权便未能过户。罗某认为自己是将房子赠与给了王女士,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其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这样的说辞,王女士显然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罗某告上法庭,索要房产。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不支持男方的反悔主张,判令房产归王女士所有。
办案法官解释称,罗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王女士与罗某的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所以并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男女双方的有关财产处理的离婚协议,不仅经双方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罗某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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