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父母分别于1999年和今年3月先后因病去世,父母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只留下一套90平方米的两居室房子。于是,王先生跟两个姐姐商量,姐弟3人一起到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办理父母留下的房产继承公证。王先生在家是父母生前最疼爱的老幺,为了照顾这个小弟弟,两个姐姐决定放弃继承权,让王先生一人继承父母的这套房产。 公证人员仔细审查了当事人的身份及亲属关系、房产证明以及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材料。为了审查被继承人有无其他继承人,公证处还调查了姐弟3人的人事档案,3个人的档案中有关家庭成员的记录完全相互一致,包括父母及姐弟3人。公证人员还分别对王家姐弟3人进行单独询问,包括“父母是否原配夫妻及子女情况”,姐弟3人的回答几乎一致:“我父母是原配夫妻,我父母共生育2个女儿和1个儿子,没有其他继承人。” 为避免遗漏其他继承人,公证处进一步核实情况,派人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单位查阅人事档案。这一查才发现,事实真相竟然与姐弟3人所述大相径庭。原来,公证人员在查阅王先生母亲的人事档案时发现,王先生的母亲共育有3个女儿和1个儿子,大女儿是与前夫所生,前夫去世后,王先生的母亲带着2岁的女儿与王先生的父亲结婚,婚后又生育2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就是申请房产继承公证的姐弟三人。而大女儿是王先生同母异父的姐姐,对房产继承公证一事竟然浑然不觉,完全不知道三个弟弟妹妹竟然向公证机构隐瞒事实,将自己排除在继承人之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王先生同母异父的大姐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先生和另外两个姐姐隐瞒事实,差点导致公证机构出具错误的公证书。按照《公证法》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隐瞒事实的,可以不予办理公证。因此,没有大姐申明放弃继承,王先生姐弟三人是无法办理继承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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