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孙某与何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了4个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争吵。17年前,当孩子长大后,孙某与何某二人均不想继续在一起生活,遂决定离婚。但他们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任何手续,而是达成口头离婚协议,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1995年,孙某在外地打工,与吴某相识,并向其告知了之前的感情生活,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后来,何某认为孙某十几年来一直未履行做父亲的义务,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孙某与吴某二人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此外,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与何某二人当年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夫妻关系,二人的口头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自始至终仍是夫妻关系。孙某与吴某在知晓上述经历的情况下,基于对法律的无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0余年,已构成重婚罪。据此,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孙某和吴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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