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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父母的公证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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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公证遗嘱有效吗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6-25 09: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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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家兄弟五人,早年父母在世时建造了三上三下的6间房,20世纪80年代大哥结婚时,每个兄弟分得一间,在院两边分别建了6间平房作灶间,父母住东下一间,后造平房也分了6间放置农具。 
  在父母授意下签了分房协议。父母、兄弟均签了名。后来大哥做了领导,搬走住公房去了,二哥当兵不回来住了,三哥经商在城里购房,本人是老四也因照顾家庭,很少回家。我们兄弟每年都会回去探望父母并资助生活费,由于小弟在农村务农且与父母同住,我们当哥哥的没有要他出钱,因他照顾父母,我们很感激,故也予以资助。父母去世均由我们四位哥哥出钱,没有用五弟一分钱,相反人情费都由他收,我们没有计较。 
  去年,大哥、二哥因眷恋乡村生活,退休后回家居住,原在城里的房屋也给子女结婚用了。听说今年我们在农村的房屋要拆迁了,五弟手执父母的遗嘱,大意是四位哥哥在外均有房屋,由于五弟照顾二老,现二老立下遗嘱,名下所建房屋均由五弟一人继承,且还进行了公证。我父母的遗嘱有效吗?别人说,公证过的遗嘱优于我们的分家协议,对吗? 
  丁先生 


  丁先生: 
  你好! 
  来信收悉,本人认为你父母的遗嘱是无效的。同时不适用公证优于分家协议的说法。根据《合同法》双方合约一致,即“帝王原则”之立法本意,你父母的遗嘱是无效的。为了简便、清晰地回答你的问题,本人将最高院在1985年11月28日的批复附后,供你参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1985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5)川法民字第3号《关于处理张家定、张家铭、张家慧诉张士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关于建国前已经析产确权,能否再予重新分割或立遗嘱继承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张家定之祖父张文卿(张士国之父)于一九四八年将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处外,其余四处均分给四个儿子。建国后由人民政府颁发了产权证。一九五三年张文卿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房产,以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一九五五年张文卿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由四子张士国“继承”。一九六六年巫溪县人民法院按“遗嘱”作了调解。二儿媳的女儿张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张家在一九四八年析产后,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一九五三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卿夫妇于一九五五年所立“遗嘱”无效。 
  此复。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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