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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准岳父挪用准女婿57万元购房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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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岳父挪用准女婿57万元购房被告上法庭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6-18 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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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儿马上要出嫁,即将成为岳父的赵某竟挪用准女婿邹某交给女儿保管的57万元,私自购得一套楼房。事发后,邹某将赵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3名被告连带返还57万元并承担利息。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据介绍,2010年5月至9月初,原告邹某与被告赵某的女儿相识并谈婚论嫁。2010年5月下旬,原告将57万元存入被告赵某女儿账户,当年6月5日赵某女儿将57万元转存入被告段某(赵某妻子)名下。后被告段某、赵某以该57万元中的373039.92元购买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花园的一套楼房,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后原告邹某因此事未与赵某女儿结婚,并将赵某一家三口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
    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女儿与原告邹某均认可,为了表示对婚姻的诚意,原告邹某将57万元存入被告赵某女儿的账户,故该款项由被告赵某女儿保管是基于双方的结婚意思表示。而被告三方均没有合法的根据实际占有、处分以上款项,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上述57万元。
    赵某、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辩称原告邹某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勾引赵某女儿且在赵某女儿未离婚的情况下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邹某自愿将57万元分两次存入了赵某女儿的账户,是其与赵某女儿之间保持特殊关系的一种赠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段某无端指控邹某采用不正当手段勾引赵某女儿缺乏事实依据。虽然被告赵某夫妇并未直接从原告邹某处取得57万元,但经审理查明57万元的所有权属于邹某,被告取得57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综上所述,被告赵某、段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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