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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一次性抚养费支付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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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养费支付协议有效吗?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6-15 09: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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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李某是一位单身母亲,育有一男孩周小某。孩子父亲周某因有婚外情,于2008年和李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孩子抚养权归李某,由周某支付抚养费。
   周某名下的有一大一小2套房产,双方经协商,户型大的分给李某,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意思是,这两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一人一半,现在把大房子分给李某,大房子与小房子差价部分,估价15万,作为周某支付给孩子周小某的抚养费,离婚后,李某不能再向周某要孩子的抚养费,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关系。周某、李某都在这份协议上签字、摁手印。
   两人离婚后,李某带着孩子生活,周某从未露面,也没有私下里探望过孩子。本来也是相安无事,李某靠着自己的工资和孩子过的也不错。但是离婚3年后,一次李某带孩子去医院看病时,查出12岁的孩子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要立即住院治疗。李某同意,用自己不多的积蓄先给孩子看病,2个月后更是把唯一的住房卖掉给孩子治疗。支撑了大半年,李某的钱剩的不多了,为了继续给孩子治疗,李某联系到周某,希望周某能过来看看孩子。但是周某说,“离婚时我已经给过抚养费,现在我也没钱,管不了这么多了!”周某的态度让李某心寒、愤怒,想起诉周某,但是,唯一顾忌的、就是当时离婚时签订的那份《补充协议》。 
那么,这份协议有效吗?离婚后周某和孩子就没关系了吗?
李某带着疑问找到我,在听完李某的陈述、仔细看完整个协议后,我认真负责的和李某分析了这件事情。
我认为,“孩子的生父周某应当承担责任,我可以帮你去和孩子生父周某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不因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是无法割裂的,基于血缘关系的这种亲权更是不能放弃、不能终止的。
李某和周某结婚时签订的这份《补充协议》,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份“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协议”,这份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乎法律要求,是一份合法的合同。
在内容上,双方约定,在财产分割时两套房产的差价15万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以后不再支付,这样的内容在法律上是认可的。也就是说,周某已经实际支付了孩子周小某成长到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
但是,“法不外乎人情”,在抚养费不足以支持孩子在健康成长中所需的费用时,法律也有救济途径,即可以起诉,要求孩子生父支付额外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现在孩子生病,需要大额支出,正是符合这种情形,孩子有权要求生父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周某作为孩子父亲,也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
作为律师来讲,本着以和为贵、为当事人尽心负责的态度,可以以一方代理律师的身份,从法律、司法实践,以及道德情理方面,和对方谈判、协商,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可以签定《和解协议》,冰释前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多年执业经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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