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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欠下巨款丈夫身亡 共同债务妻子不能拒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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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下巨款丈夫身亡 共同债务妻子不能拒偿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6-09 09: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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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妻追讨欠款。16万元的巨款,她该不该替死去的丈夫偿还? 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结果给出的说法是:该笔欠款系夫妻共同和债务,妻子依法应予偿还。 

  被告刘某与陶某是夫妻。2012年,原告李某与陶某开始做生意。2012年9月26日,原告李某为陶某垫付了店面装修款24万元,同日还借给陶某现金1万元。2013年6月11日,陶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汇款方式还给李某9万元。 

  2014年1月19日陶某病故,其经营的服装商店由其妻刘某继续经营。2014年5月10日李某持一张有陶某签名的向李某借款25万元(注明已还9万元)的借条向刘某索要欠款遭拒,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之妻刘某偿还借款16万元。刘某辩称其根本不认识李某,陶某生前未向李某借过钱,借条上的签名不是陶某所签。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中心对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后,认定借条的“借款人”处“陶某”署名字迹与陶某生前字迹(被告刘某提供)相同,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条真实。结合李某与陶某曾有生意往来、且有证人对垫付装修款和借款经过的证言及陶某向李某汇款还债的情况,认定陶某生前欠李某款16万元属实,同时认定该笔欠款发生在被告刘某与陶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排除其为陶某个人所负债务,系刘某与陶某的夫妻共同之债。 

  法院依据婚姻法中“因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相关规定,最终作出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履行还款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的判决。 

  法官说法:虽然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规定已非常明确,但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离婚后对共同债务履行引发的民事纠纷,在债务清偿类纠纷中的比例不断上升。此类纠纷现象呼唤核心价值观中社会诚信理念回归、完善,以期每个社会成员对“诚信”内心接纳并自觉遵守履行;另一方面也提醒作为债权主体的成员,诚信经营的同时要具备维权意识、风险防控意识,如果做到了“账目往来明晰、原始凭据清楚规范、共同债务人均签名确认”这些细节,那么在纠纷发生后,诉讼维权就会相对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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