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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盗窃女儿骨配阴婚 五男子破财十余万入狱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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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女儿骨配阴婚 五男子破财十余万入狱受罚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6-04 09: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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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为给妻哥配阴婚盗窃墓地尸体,其亲朋四人抱着帮忙之心伙同盗窃,不料阴婚未配成,五男子破财十余万仍难免牢狱之灾。近日,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尸体罪案件。被告人尉明禄、曹玉岐、刘生堂、刘国正、刘汉兵犯盗窃尸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管制一年、管制一年。 

  尉明禄与曹玉岐于2002年打工时认识,尉明禄在和曹玉岐聊天时,尉说自己的妻哥刘某某去世多年,想请女儿骨(配阴婚),曹玉岐便说自己的老家即志丹县纸坊乡何庄村有一女性坟墓常年没有人管,可以请走。尉明禄将此事给刘生堂说了以后,刘生堂表示同意。2003年11月28日之前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尉明禄来到志丹县城找到曹玉岐,二人商量好盗窃尸体的事情后曹玉岐带着尉明禄乘车来到何庄村并给尉明禄指了侯某某妻子坟地所在地,尉明禄打电话给刘生堂让其带上人和工具来到志丹县挖女儿骨。刘生堂叫了自己的儿子刘国正、亲戚刘汉兵乘坐女婿王宝成(在逃)的机动车携带铁锨等作案工具来到志丹县城后,刘生堂给了曹玉岐二千元钱,曹玉岐给退了三、四百元钱。当天晚上,尉明禄、刘生堂、刘国正、刘汉兵和王宝成来到何庄村将侯某某妻子坟墓挖开盗走其尸骨,并于次日将该尸骨埋在刘某某坟墓里。庭审后,五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侯某某赔偿了全部损失共计13.8万元并已全部兑现,且得到了被害人侯某某及其家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尉明禄、曹玉岐、刘生堂、刘国正、刘汉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尸体,损害了社会风尚,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尸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尉明禄、曹玉岐提起犯意、刘生堂召集他人参与并积极实施犯罪,三被告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刘国正、刘汉兵协助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尉明禄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五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五被告人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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