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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借腹生子费”离婚时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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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费”离婚时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5-31 09: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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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邹红香与张军华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了三个女儿。但由于张军华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军华与单位女同事张茜茜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于2013年7月生下一男孩。为维持家庭完整和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经公安机关调解,邹红香同意将张军华和张茜茜所生之子领回家中抚养。然而,2014年1月,张茜茜向邹红香、张军华提出要8万元“借腹生子费”,张军华迫于压力向亲戚借款8万元于2014年2月交付给了张茜茜。

  2014年3月,邹红香因其他原因起诉张军华,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诉讼过程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划分和归属,张军华辩称8万元“借腹生子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邹红香对此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张军华与张茜茜发生不正当关系本身是对家庭的一种伤害,其行为有违道德和善良风俗。同时,假如把支付张茜茜的8万元认定为邹张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会突破社会群众的合理预期,有违《婚姻法》的善良宗旨。综上,法院认定这8万元属于张军华的个人债务,由张军华个人独自承担。(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说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邹红香和张军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亲戚借款8万元用于给付借腹生子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军华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亲戚借款8万元,邹红香对此事知晓且未反对,但其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在邹红香迫于无奈的情况下,为了使家庭得到基本的安宁才同意支付张茜茜8万元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以非举债一方是否知晓为要件,而必须审查举债方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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