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虽与黄莲花(女)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女儿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后刘洋虽却以抚养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女儿便将刘洋虽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洋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春春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的抚养费14000元;被告刘洋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春春2014年4月至9月的抚养费3000元,以后每月的抚养费为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刘春春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刘洋虽与黄莲花于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8日生育原告刘春春,被告刘洋虽与黄莲花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黄莲花抚养原告刘春春,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给原告,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2011年11月4日,被告刘洋虽与黄莲花办理了离婚登记,自从与黄莲花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洋虽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被告刘洋虽与黄莲花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应当履行。因此,被告刘洋虽应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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