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因未达到法定婚龄,在与男友刘某按乡俗举行婚礼后,便开始同居,并生育一子,后因关系破裂离婚,而孩子的爸爸未尽责任,未婚妈妈黎某将他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黎某与被告刘某同居期间所生儿子由原告黎某抚养,被告刘某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十八周岁止,成功替妇女儿童维权。
2009年11月,原、被告在华容县治河渡镇依乡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原告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7月,原、被告非婚生育一子,儿子现随原告生活,并在华容县治河渡镇某小学幼儿园就读。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并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自2011年7月份起,被告便一直未对非婚生子尽抚养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11月与他人已办理了结婚登记。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被告未经合法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该孩子应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即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儿子抚养的义务。而自2011年7月被告外出务工起,原告便独自抚养儿子生活至今,被告对儿子一直不闻不问,未尽抚养义务,且被告现已与他人登记结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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