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近60岁的李女士自1991年与丈夫离婚后,一直未对儿子王先生尽抚养义务,现起诉要求儿子对其尽赡养义务,王先生称,虽然李女士对自己无养育之情,但同意支付每月200元赡养费以报李女士的生育之恩。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赡养纠纷。
李女士诉称:在王先生七岁的时候,我与他的父亲离婚,王先生由其父亲抚养。后在王先生十岁时,王先生的父亲去世,王先生由其大爷抚养。在王先生上学期间,我曾多次去看望王先生,但均遭到了王先生大爷的拒绝。我只有王先生这一个孩子,我现在又身有疾病,患有残疾,没有收入,生活困难,要求王先生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我赡养费500元。
王先生辩称:自从父母离婚和父亲去世后一直到现在,原告一次都没有看过我,我从来没有感受到母爱。自从父亲去世后,我是靠国家的帮助才得以生活、上学。我现在虽已工作,但当临时工,月工资1300元。原告的要求我不能满足。
庭审中:王先生称,原告生了我,但没有很好的履行抚养义务,只是对我有生育之恩,无养育之情。因存在生育之恩,故我只同意每月给200元赡养费。
李女士称,同意王先生每月给200元赡养费,起诉的意义不在于钱多少,只是想在晚年感受到儿女情。
至开庭结束,王先生也没有呼唤原告一声“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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